請求給付監造服務費用
最高法院(民事),台上字,105年度,2157號
TPSV,105,台上,2157,2016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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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 解 筆 錄       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五七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林同棪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 忠
訴訟代理人 張菀萱律師
      吳柏宏律師
被 上訴 人
即 上訴 人 內政部營建署 
法定代理人 許文龍
訴訟代理人 林清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一○四年上字第一五五七號請求給付監造服務費用
事件,台灣高等法院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第二審判決(一○二
年度建上字第四六號)於民國一○五年十二月六日下午三時整,
在本院二樓第一法庭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審判長法 官 林大洋
     法 官 鄭傑夫
     法 官 陳玉完
     法 官 蕭艿菁
     法 官 滕允潔
     書記官 王宜玲
     通 譯 吳忠濠
到庭和解關係人:
  上訴人即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 張菀萱律師
  被上訴人即上訴人訴訟代理人 林清源律師
和解成立內容:
一、本訴部分:
㈠、內政部營建署同意給付林同棪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
  (下同)九百二十萬九千五百九十七元。
㈡、訴訟費用各自負擔(鑑定費用二十九萬四千元,由內政部營
  建署負擔,並已支付)。
㈢、林同棪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其餘請求拋棄。
二、反訴部分:
㈠、內政部營建署撤回反訴之上訴。
㈡、訴訟費用由內政部營建署負擔。
以上筆錄經交閱覽朗讀無訛始簽名:
上訴人即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張菀萱律師
被上訴人即上訴人訴訟代理人林清源律師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十二  月  六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書記官 王 宜 玲
              審判長法 官 林 大 洋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十二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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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林同棪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