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 解 筆 錄 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五七號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林同棪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 忠 訴訟代理人 張菀萱律師 吳柏宏律師被 上訴 人即 上訴 人 內政部營建署 法定代理人 許文龍訴訟代理人 林清源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一○四年上字第一五五七號請求給付監造服務費用事件,台灣高等法院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第二審判決(一○二年度建上字第四六號)於民國一○五年十二月六日下午三時整,在本院二樓第一法庭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出席職員: 審判長法 官 林大洋 法 官 鄭傑夫 法 官 陳玉完 法 官 蕭艿菁 法 官 滕允潔 書記官 王宜玲 通 譯 吳忠濠到庭和解關係人: 上訴人即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 張菀萱律師 被上訴人即上訴人訴訟代理人 林清源律師和解成立內容:一、本訴部分:㈠、內政部營建署同意給付林同棪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 (下同)九百二十萬九千五百九十七元。㈡、訴訟費用各自負擔(鑑定費用二十九萬四千元,由內政部營 建署負擔,並已支付)。㈢、林同棪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其餘請求拋棄。二、反訴部分:㈠、內政部營建署撤回反訴之上訴。㈡、訴訟費用由內政部營建署負擔。以上筆錄經交閱覽朗讀無訛始簽名:上訴人即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張菀萱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訴訟代理人林清源律師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十二 月 六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書記官 王 宜 玲 審判長法 官 林 大 洋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十二 月 二十一 日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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