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專利權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民專上字,105年度,11號
IPCV,105,民專上,11,201612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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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民專上字第11號
上 訴 人 傑智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豐堂
訴訟代理人 賴安國 律師
複代理人  沈泰宏 律師
輔 佐 人 楊盛安
被上訴人 承源環境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武藏
被上訴人  承傑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謝紹祖
被上訴人  安得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淑花
被上訴人  臺灣華培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肇基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俞伯璋 律師
複代理人  洪聖濠 律師
陳砥柱 律師
張家彬 專利師
被上訴人  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勝峯
訴訟代理人 賴蘇民 律師
蘇三榮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專利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4 年12月31日本院103 年度民專訴字第1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本院於105 年11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 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 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 事件,暨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智慧財產法院管 轄之民事事件,均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對於智慧財產事件 之第一審裁判不服而上訴或抗告者,向管轄之智慧財產法院 為之。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 條第1 款、第4 款與智慧財



產案件審理法第7 條、第19條分別定有明文。職是,智慧財 產第一審民事事件固非由智慧財產法院專屬管轄,其屬優先 管轄之性質,得由普通法院管轄。然為統一法律見解,其上 訴或抗告自應由專業之智慧財產法院受理。查本件因被上訴 人侵害上訴人之專利財產權,係專利法所生之第二審民事事 件,揆諸前揭說明,本院依法自有專屬管轄權。貳、實體方面:
一、上訴人主張:
(一)上訴人起訴聲明請求為:1.於上訴人中國民國第I367778號 「有機溶劑冷凝回收裝置」(下稱系爭778 號專利)、第I3 67779 號「脫附塔及脫附狀態偵測方法」(下稱系爭779 號 專利)及第I409098 號「一種溫變式流體化浮動床線上脫附 有機物之裝置」(下稱系爭098 號專利)專利之存續期間, 被上訴人承傑有限公司(下稱承傑公司)、承源環境科技企 業有限公司(下稱承源公司)不得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 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流體化床回收設備」(下稱 系爭設備)之行為。2.被上訴人承傑公司、承源公司應連帶 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被上訴人謝紹祖就 上開本息應與被上訴人承傑公司負連帶給付之責任。3.被上 訴人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光陽公司)應停止使用高 雄市○○區○○街00號廠區(下稱光陽高雄廠)系爭設備。 4.被上訴人光陽公司應給付上訴人2,956,250 元,並自言詞 辯論終結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5.被上 訴人安得紙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安得公司)應停止使用苗 栗縣○○鎮○○里00鄰0 號之2 廠區(下稱安得竹南廠)系 爭設備。6.被上訴人安得公司應給付上訴人2,526,250 元, 並自言詞辯論終結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7.被上訴人臺灣華培企業有限公司(下稱華培公司)應停 止使用新北市○○區○○街00○00號樹林工業區廠區(下稱 華培樹林廠)系爭設備。8.被上訴人華培公司應給付上訴人 2,042,500 元,並自言詞辯論終結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5%計算之利息。9.上訴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並主 張如後:
1.上訴人為系爭3專利之專利權人:
上訴人於民國99年7 月11、30日、分別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下稱智慧局)申請,並於101 年7 月11日核准取得系爭77 8 號、系爭779 號之發明專利;復於97年8 月26日與訴外人 華智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智公司)共同向智慧局 申請,並經智慧局於102 年9 月21日核准共同取得系爭098



號發明專利。上開系爭778 號、系爭779 號及系爭098 號發 明專利(下合稱系爭專利)目前均於專利之有效期間。 2.被上訴人侵害上訴人之專利權:
上訴人知悉被上訴人光陽公司所屬之光陽高雄廠向被上訴人 承傑公司採購系爭設備,該設備係被上訴人承傑公司向被上 訴人承源公司訂購,由其委由訴外人弘泰機械工程公司(下 稱弘泰公司)代工製造,其中關於設計圖面部分,係由被上 訴人謝紹祖以被上訴人承源公司名義,委由上訴人前設計部 經理即訴外人游清亮設計產品。上訴人經比對游清亮所提供 之系爭設備相關圖說後,發現系爭設備分別落入:⑴系爭77 8 號專利請求項1 至4 ;⑵系爭779 號專利請求項1 、6 及 7 ;⑶系爭098 號專利請求項1 與3 。上訴人復自被上訴人 承源公司網站得知,被上訴人承傑公司與承源公司除為被上 訴人光陽公司施作系爭設備外,亦為被上訴人安得公司與華 培公司製作同以解決空氣污染為應用目的之設備,該設備以 非溶劑回收為主,且其為被上訴人光陽公司、安得公司及華 培公司所安裝之設備規格型號亦均雷同,足徵被上訴人承傑 公司與承源公司為被上訴人安得公司、華培公司所製作販售 之設備亦與系爭專利之技術特徵相同。職是,上訴人爰依專 利法第96條第1 項、第2 項與民法第185 條第1 項、第28 條及公司法第23條第2 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停止侵害及賠償 損害,損害額依專利法第97條第1 項第2 款及第2 項規定計 算。
(二)原審為上訴人全部敗訴之判決,上訴人提起上訴聲明:1.原 判決廢棄。2.系爭專利之專利權存續期間內,被上訴人承傑 公司、承源公司不得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 上述目的而進口系爭設備之行為。3.被上訴人承傑公司與承 源公司應連帶給付上訴人1,000 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 算之利息;被上訴人謝 紹祖就上開本息應與被上訴人承傑公司負連帶給付之責。4. 被上訴人光陽公司應停止使用光陽高雄廠之系爭設備。5.被 上訴人光陽公司應給付上訴人2,956,250 元,並自言詞辯論 終結日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6.被上訴 人安得公司應停止使用安得竹南廠內之系爭設備。7.被上訴 人安得公司應給付上訴人2,526,250 元,並自言詞辯論終結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8.被上訴人華培 公司應停止使用華培樹林廠內之系爭設備。9.被上訴人華培 公司應給付上訴人2,042,500 元,並自言詞辯論終結日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10
.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11. 上訴人願供擔



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並主張如後:
1.申請專利範圍之解釋:
⑴系爭778 號專利請求項1 解釋:
系爭778 號專利請求項1 「令含有高濃度有機溶劑氣體以一 定流速流經冷凝管束內」,由說明書第5 頁第20至22行與第 6 頁第6 至10行可知,係指含有高濃度有機溶劑氣體以1.5m /s以下之層流流場或2.5m/s之紊流流場流經冷凝管束(41)。 易言之,即未限定在單一特定之流速,亦非指「在固定不變 之流速流經該冷凝管束」。再者,由說明書第5 頁第20至22 行、第6 頁第8 至10行可知,含有高濃度有機溶劑氣體以1. 5m/s以下之層流流場或2.5m/s之紊流流場流經冷凝管束系該 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之通常知識者,可知層流流場及紊流流場 之流速係為非固定流速,故請求項1 「一定流速流經冷凝管 束內」勢必為非固定流速流經冷凝管束。職是,雖不同流速 會影響冷凝回收效果。惟均屬請求項1 所保護之範圍,不能 認定僅限定為特定流速。
⑵系爭779 號專利請求項1解釋:
①系爭779 專利請求項1 「一第一分散部,並連接有讓吸附材 溢流回吸附材輸送裝置之溢流管」定義,由說明書第4 頁第 3 至16行與第二圖可知,習知之吸附材輸送裝置(20)非單指 最下方,而是將吸附材進行輸送之整個系統;復由說明書第 8 頁第9 至12行、第9 頁第11至13行及第三圖可知,「一第 一分散部,並連接有讓吸附材溢流回吸附材輸送裝置之溢流 管」,係指第一分散部(61)連接有溢流管(611) ,溢流管係 使吸附材溢流回吸附材輸送裝置(70),以虛線箭頭代表溢流 管之流向,並以實線箭頭代表脫附塔出料管(76)流向,可知 第一分散部自溢流管溢流出之吸附材送回至其他設備即第二 圖之吸附塔(10),貯槽部(68)自脫附塔出料管排出之吸附材 ,亦送回至其他設備即第二圖之吸附塔後,藉由吸附材輸送 裝置送至後續之脫附程序。
②系爭779 號專利中之第二圖為習知吸附塔(10)與習知脫附塔 (20)連接關係示意圖,且係為針對脫附塔部分之改良,不影 響脫附塔與習知吸附塔之連接關係。故該圖說僅是易瞭解脫 附塔如何連接至習知吸附塔即前圖中之其他設備,未出現於 請求項1 及說明書。職是,未限定第一分散部必須直接連接 溢流管,第一分散部僅須連接,使吸附材溢流回吸附材輸送 裝置之溢流管結構即可。
2.專利侵權部分:
⑴系爭設備落入系爭778 號專利請求項1至4: 本件當事人均認同曜智公司第一套設備(下稱曜智設備)於



原審104 年11月20日勘驗時之現狀(下稱勘驗結果)具有請 求項1 至4 之技術特徵,且被上訴人謝紹祖亦同時陳稱被上 訴人光陽公司、安得公司及華培公司廠區內之機台與曜智設 備具備相同之技術特徵。職是,系爭設備與系爭778 號專利 之侵權比對結果可知:
①系爭778 號專利要件A 與曜智設備要件a ,兩者比對後,可 知附件1 為「流體化床溶劑回收設備」配置圖,其技術領域 與系爭778 號專利相同,由於附件1 之中央部分具有「有機 溶劑冷凝回收裝置」,且由附件2 可得知被控侵權物與脫附 塔連接。故可知曜智設備與系爭778 號專利所欲解決之問題 及功效相同,用於冷凝及回收。
②系爭778 號專利要件B 與曜智設備要件b ,兩者比對後,可 知附件2 之元件符號(40)所指之外觀結構與附件3 之組合圖 相同。可知附件2 符號所指處為冷凝器,且附件3 為冷凝器 之內部結構;附件3 各部分結構與系爭778 號專利之技術特 徵所述相同,由附件3 右上角表格可知各出入口之功用,同 時配合各圖觀看可知,冷媒可從冷卻水入口(N5)即冷媒入口 流過附件3 之冷凝管束(41)之管外緣,並從冷卻水出口(N6) 流出,而於附件3 之冷凝管束底端並列設置有入流室(42)與 出流室(43),由於入流室具有空氣入口(N1),出流室具有空 氣出口(N2)。故附件3 之入流室與出流室已教示系爭778 號 專利「並列設置有引入有機溶劑氣體之入流室與排出冷凝淨 化氣之出流室」技術特徵;且由附件3 左方之組合圖觀之, 氣體從空氣入口進入入流室後,從冷凝管束之底端進入,往 上至迴轉室(44)後,再從冷凝管束之頂端進入,往下至出流 室,最後自空氣出口排出。職是,附件3 中各元件與連接關 係與系爭778 號專利要件B 均相同,且教示相同功效。再者 ,由上證2 可知,縱使「一定流速」係指固定流速,曜智設 備仍與系爭778 號專利要件B 相同。
③系爭778 號專利要件C 與曜智設備要件c ,兩者比對後,由 附件4 可得知曜智設備具有回收筒(30)技術特徵,且連接於 冷凝器(40),由附件3 右上角表格可知各出入口之功用,配 合附件3 之各圖觀看可知,附件4 所指之回收筒連接於附件 3之溶劑出口(N3, N4),如附件3 之組合圖可知,溶劑出口 分別連接於入流室(42)與出流室(43),用於回收凝結成液態 之有機溶劑。故曜智設備之回收筒與系爭778 號專利之要件 C 均相同,且教示相同功效。再者,系爭778 號專利要件D 與曜智設備要件d ,兩者比對後,附件2 與附件4 顯示冷凝 器(40)與回收筒(30)之間設置有液封筒(50)。故曜智設備與 系爭778 號專利之要件D 均相同。




④系爭778 號專利要件E 與曜智設備要件e ,兩者比對後,附 件2 、3 及4 顯示液封筒(50)內部以縱隔板(51)分隔出液封 槽(52)與排液槽(53),且入流室(42)與出流室(43)之導液管 (421 、431)伸入液封槽,排液槽之排液管(531) 連接至回 收筒(30)。故曜智設備與系爭778 號專利之要件E 均相同。 再者,系爭778 號專利要件F 與曜智設備要件f ,兩者比對 後,附件2 與附件4 顯示排液管設置有加壓泵(54),並於排 液槽設置有高、低液位計(55 、56) ,且加壓泵與高、低液 位計連接控制器(57),控制器依據高、低液位計之訊號控制 加壓泵之運轉狀態。故曜智設備與系爭778 號專利之要件F 均相同。
⑤綜上所述,基於全要件原則並且根據專利侵害鑑定要點中文 義讀取之成立要件,對於系爭778 號專利請求項1 至4 中敘 述,認定曜智設備係符合系爭778 號專利之請求項1 至4 之 文義讀取。
⑵系爭設備落入系爭779 號專利請求項1 、6 及7: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均認同曜智設備勘驗結果具有系爭779 號 專利請求項1 、6 及7 之技術特徵,且被上訴人謝紹祖亦同 時陳稱被上訴人光陽公司、安得公司及華培公司廠區內之機 台與曜智設備具備相同之技術特徵。職是,曜智設備與系爭 778 號專利之侵權比對結果可知:
①系爭779 號專利要件A 與曜智設備要件a ,兩者比對後,可 知附件1 為「流體化床溶劑回收設備」配置圖,其技術領域 與系爭779 號專利相同。由於附件1 「脫附塔」與吸附塔連 接,且由附件2 可得知「脫附塔」與冷凝塔連接,故可知曜 智設備「脫附塔」與系爭779 號專利所欲解決之問題及功效 相同。再者,系爭779 號專利要件B 與曜智設備要件b ,兩 者比對後,可知附件2 之元件符號(60)指出為一槽體,且由 上而下依序具有多個部位。故可推知曜智設備「脫附塔」連 接關係與系爭779 號專利之要件B 相同。
②系爭779 號專利要件C 與曜智設備要件c ,兩者比較後,可 知由附件1 之脫附塔上段圖明確得知曜智設備之槽體(60)內 最上方具有第一分散部(61)技術特徵,且其連結有脫附塔進 料管(75)及溢流管(611) ,由附件1 配合附件4 、6 整體觀 之,可發現脫附塔進料管及溢流管均與吸附材輸送裝置(70) 相連。職是,由上證3 可知,吸附材係因堆積窒息角作用而 分散。故可由附件1 、2 之配置圖及上證3 完成系爭779 號 專利之要件C 。
③系爭779 號專利要件D 與曜智設備要件d ,兩者比較後,可 由附件1 之脫附塔上段圖得知曜智設備之槽體(60)內第二層



具有氮氣純化吸附部(62)技術特徵,且其分隔成進氣層(621 ) 與出氣層,出氣層(622) 連接於槽體內最上方之第一分散 部(61)及氮氣循環管(90)之一端連結。再者,由附件1 之脫 附塔上段圖與附件2 可知進氣層與冷凝塔(80)之出氣管(81) 連結。準此,雖無法由附件1 、2 中得知吸附材。然依據附 件1 、2 所揭示之結構與連結關係,本發明所屬技術領域具 通常知識者,基於系爭設備之技術領域與系爭專利相同,所 欲解決之問題相同,可推知吸附材會由上往下依序堆積。故 可由附件1 、2 之配置圖完成系爭779 號專利之要件D。 ④系爭779 號專利要件E 與曜智設備要件e ,兩者比較後,可 由附件1 之脫附塔上段圖得知曜智設備之槽體(60)內之氮氣 純化吸附部(62)下方會具有第二分散部(64)技術特徵。由附 件1 之脫附塔上段圖與附件2 可知第二分散部與冷凝塔(80) 之進氣管(82)連結。準此,雖無法由附件1 、2 中得知吸 附材。然依據附件1 、2 所揭示之結構與連結關係,本發明 所屬技術領域具通常知識者基於被控侵權物之技術領域與系 爭779 號專利相同,所欲解決之問題相同,可推知吸附材會 由上往下依序堆積。故可由附件1 、2 之配置圖完成系爭77 9 號專利之要件E 。
⑤系爭779 號專利要件F 與曜智設備要件f ,兩者比較後,可 由附件1 之脫附塔中段圖得知曜智設備之槽體(60)內之第二 分散部(64)下方,具有脫附加熱部(65)之技術特徵。再者, 由附件1 之脫附塔中段圖與附件3 可知脫附加熱部之內部結 構具有加熱管束(651) ,由於加熱管束之頂部直接連結第二 分散部。故可得知第二分散部落下之吸附材能通過加熱管束 。由附件1 之脫附塔中段圖與系爭779 號專利第三圖對比可 知,符號(652) 為熱媒入口,符號(653) 為熱媒出口。故曜 智設備存在於系爭779 號專利之要件F 「熱媒流經該加熱管 束之管外緣,藉以對通過加熱管束之吸附材加熱」技術特徵 。準此,附件1 至3 所完成之曜智設備存在系爭779 號專利 之要件F 。
⑥系爭779 號專利要件G 與曜智設備要件g ,兩者比較後,可 由附件1 之脫附塔中段圖得知曜智設備之槽體(60)內之脫附 加熱部(65)下方,具有第三分散部(66)之技術特徵。由附件 1 之脫附塔中段圖與附件2 可知第三分散部與氮氣循環(90) 另端連結。準此,雖無法由附件1 、2 中得知吸附材。惟依 據附件1 、2 所揭示之結構與連結關係,本發明所屬技術領 域具通常知識者基於系爭設備之技術領域與系爭779 號專利 相同,所欲解決之問題相同,可推知吸附材會由上往下依序 堆積。故可由附件1 、2 之配置圖完成系爭779 號專利之要



件G 。
⑦系爭779 號專利要件H 與曜智設備要件h ,兩者比較後,可 由附件1 之脫附塔中段圖得知曜智設備之槽體(60)內之第三 分散部(66)下方,具有活性碳冷卻部(67)技術特徵。由附件 1 之脫附塔中段圖可知,經過脫附加熱部(65)脫附加熱之吸 附材會落入至活性碳冷卻部中。本發明所屬技術領域具通常 知識者,依據附件1 、2 所揭示之結構與連結關係,並基於 曜智設備之技術領域與系爭779 號專利相同,所欲解決之問 題相同,可推知活性碳冷卻部會冷卻經過脫附加熱部脫附加 熱之吸附材。準此,附件1 至3 所完成之曜智設備存在系爭 779 號專利之要件H 。
⑧系爭779 號專利要件I 與曜智設備要件i ,兩者比較後,可 由附件1 之脫附塔中段圖及下段圖得知系爭設備之槽體(60) 內之活性碳冷卻部(67)下方,具有貯槽部(68)技術特徵,即 貯槽部用於貯存來自活性碳冷卻部之吸附材。由附件1 之脫 附塔下段圖與附件4 可知,貯槽部與吸附材輸送裝置(70)之 脫附塔出料管(76)連結。準此,雖無法由附件1 、2 中得知 如何隔絕外界空氣進入。惟依據附件1 、2 所揭示之結構與 連結關係,本發明所屬技術領域具通常知識者基於曜智設備 技術領域與系爭779 號專利相同,所欲解決之問題相同,可 推知附件1 至3 所完成之曜智設備存在系爭779 號專利之要 件I 。
⑨系爭779 號專利要件J 與曜智設備要件j ,兩者比較後,可 由附件1 顯示脫附加熱部(65)設置有令熱媒迂迴流動之橫隔 板(654) 。故曜智設備與系爭779 號專利之要件J 均相同。 再者,系爭779 號專利要件K 與曜智設備要件k ,兩者比較 後,可由附件3 顯示加熱脫附部可偵測吸附材進口端與出口 端溫度或壓力差。依加熱脫附部之吸附材進口端與出口端溫 度或壓力差之變化,可判斷脫附狀態是否異常,故曜智設備 與系爭779 號專利之要件K 均相同。
⑩綜上所述,基於全要件原則與專利侵害鑑定要點中文義讀取 之成立要件,對於系爭779 號專利之請求項1 、6 及7 中敘 述,認定曜智設備係符合系爭779 號專利之請求項第1 、6 及7 之文義讀取。
⑶系爭設備落入系爭098 號專利請求項1與3 :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均認同曜智設備勘驗結果,具有系爭098 號專利請求項1 與3 之技術特徵,且被上訴人謝紹祖亦同時 陳稱被上訴人光陽公司、安得公司及華培公司廠區內之機台 與曜智設備具備相同之技術特徵。職是,曜智設備與系爭09 8 號專利之侵權比對結果可知:




①系爭098 號專利要件A 與曜智設備要件a ,兩者比較後,可 由圖1-11所組合之曜智設備可知,其技術領域與系爭專利相 同,且由勘驗結果可知,圖1 之風機(14)、圖2 之吸附塔(1 0)、圖4 之脫附塔(60)及圖5 之後處理單元相連接,並於勘 驗當日,被上訴人謝紹祖及協助勘驗之工程師均自承曜智設 備與系爭098 號專利所欲解決之問題及功效相同。故可知曜 智設備具有系爭098 號專利之要件A 。再者,系爭098 號專 利要件B 與曜智設備要件b ,兩者比較後,可由勘驗當日, 被上訴人謝紹祖及協助勘驗之工程師自承圖1 之符號(14)所 指處,其與系爭098 號專利之風機相同,可知曜智設備具有 系爭098 號專利之要件B 。
②系爭098 號專利要件C 與曜智設備要件c ,兩者比較後,可 於勘驗當日,被上訴人謝紹祖及協助勘驗之工程師自承圖2 之符號(10)所指處,其與系爭098 號專利之流體化吸附塔(1 0)相同。故可知曜智設備具有系爭098 號專利之要件C 。再 者,系爭098 號專利要件D 與曜智設備要件d ,兩者比較後 ,可於勘驗當日,被上訴人謝紹祖及協助勘驗之工程師自承 圖3 之符號(20)所指處,其與系爭098 號專利之吸附材輸送 機構(20)相同。可知曜智設備具有系爭098 號專利之要件D 。
③系爭098 號專利要件E 與曜智設備要件e ,兩者比較後,可 於勘驗當日,被上訴人謝紹祖及協助勘驗之工程師自承圖4 與6 之符號(60)所指處,其與系爭098 號專利之脫附塔(60) 相同。故可知曜智設備具有系爭098 號專利之要件E 。再者 ,系爭098 號專利要件F 與曜智設備要件f ,兩者比較後, 可於勘驗當日,被上訴人謝紹祖及協助勘驗之工程師自承圖 5 與6 之符號(70)所指處,其與系爭098 號專利之終處理單 元(70)相同,可知曜智設備具系爭098 號專利之要件F。 ④系爭098 號專利要件G 與曜智設備要件g ,兩者比較後,可 於勘驗當日,被上訴人謝紹祖及協助勘驗之工程師自承圖6 之符號(66)所指處,其與系爭098 號專利之脫附塔(60)之加 熱部相同,為管殼熱交換器(66)。故可知曜智設備具有系爭 098 號專利之要件G 。再者,系爭098 號專利要件H 與曜智 設備要件h ,兩者比較後,可於勘驗當日,被上訴人謝紹祖 及協助勘驗之工程師自承圖4 與6 之符號(65)所指處,其與 系爭098 號專利之加熱熱媒入口(65)相同,可知曜智設備具 有系爭098 號專利之要件H 。
⑤系爭098 號專利要件I 與曜智設備要件i ,兩者比較後,可 於勘驗當日,被上訴人謝紹祖及協助勘驗之工程師自承圖4 與6 之符號(64)所指處,其與系爭098 號專利之加熱熱媒出



口(64)相同。故可知曜智設備具有系爭098 號專利之要件I 。再者,系爭098 號專利要件J與曜智設備要件j ,兩者比 較後,可於勘驗當日,被上訴人謝紹祖及協助勘驗之工程師 自承圖4與6之符號(63)所指處與系爭098 號專利之脫附氣體 入口(63)相同,可知曜智設備具有系爭098 號專利之要件J 。
⑥系爭098 號專利要件K 與曜智設備要件k ,兩者比較後,可 於勘驗當日,被上訴人謝紹祖及協助勘驗之工程師自承圖4 與6 之符號(62)所指處與系爭098 號專利之脫附氣體出口(6 2)相同。故可知曜智設備具有系爭098 號專利之要件K 。再 者,系爭098 號專利要件L 與曜智設備要件l ,兩者比較後 ,可於勘驗當日,被上訴人謝紹祖及協助勘驗之工程師所提 出之鍋爐室管線配置圖即圖6 可知,圖6 之符號(90)所指處 ,其與系爭098 號專利之熱媒油入口(90)相同。再者,由圖 10可知,儀表板有顯示熱媒油入口溫度之顯示器。故可推知 曜智設備必定具有熱媒油入口,始得顯示其溫度,可知曜智 設備具有系爭098 號專利之要件L 。
⑦系爭098 號專利要件M 與曜智設備要件m ,兩者比較後,可 於勘驗當日,被上訴人謝紹祖及協助勘驗之工程師所提出之 鍋爐室管線配置圖即圖6 可知,圖6 之符號(89)所指處,其 與系爭098 號專利之熱媒油出口(89)相同。由圖10可知,儀 表板有顯示熱媒油出口溫度之顯示器。可推知曜智設備必定 具有熱媒油出口,始能顯示其溫度,故曜智設備具有系爭09 8 號專利之要件M 。
⑧系爭098 號專利要件N 與曜智設備要件n ,兩者比較後,可 於勘驗當日,被上訴人謝紹祖及協助勘驗之工程師所提出之 鍋爐室管線配置圖即圖6 與圖7 可知,圖6 與圖7 之符號(8 4)所指處,其與系爭098 號專利之熱媒油三通閥(84)相同, 圖6 之符號(85)所指處,其與系爭098 號專利之熱媒油平衡 管(85)相同。且由圖6 可知,熱媒油三通閥配合熱媒油平衡 管控制熱媒油之流量,從而控制脫附塔(60)溫度。換言之, 圖6 之板式熱交換器也具有系爭098 號專利之熱媒油平衡管 之功效。再者,如圖7 與圖8 所示,圖7 之符號(83) 所指 處,其與系爭098 號專利之熱媒循環泵(83)相同,且由圖8 可知,儀表板有顯示熱媒油一循環泵(M10) 及熱媒油二循環 泵(M11) 燈號。可推知曜智設備必定具有熱媒循環泵,始能 顯示其是否故障、運轉等燈號。同時參照圖6 與圖10,圖10 為熱媒油入口(90)及熱媒油出口之溫度顯示器,由圖6 可知 ,熱媒油三通閥(84)係設置於熱媒油入口及熱媒油出口間。 故圖10所指之溫度顯示器係用於顯示熱媒油三通閥之溫度,



即系爭098 號專利之溫度顯示控制器(82)。準此,可知曜智 設備具有系爭098 號專利之要件N 。
⑨系爭098 號專利要件O 與曜智設備要件o ,兩者比較後,可 於勘驗當日,被上訴人謝紹祖及協助勘驗之工程師自承圖4 與6 之符號(68)所指處,其與系爭098 號專利之分隔層(68) 相同,故可知曜智設備具有系爭098 號專利之要件O 。再者 ,系爭098 號專利要件P 與曜智設備要件p ,兩者比較後, 可於勘驗當日,被上訴人謝紹祖及協助勘驗之工程師所提出 之鍋爐室管線配置圖即圖6 至7 及9 至11,可知圖6 、7 之 符號(81)所指處,其與系爭098 號專利之感溫元件(81)相同 ;由圖9 、10可知,儀表板有顯示脫附塔(60)底部、熱媒油 入口(90)及熱媒油出口(89)之溫度,由要件N 之比對理由可 知,熱媒油入口及熱媒油出口之溫度為熱媒油三通閥(84)溫 度。故可推知曜智設備必定具有感溫元件,始能測量該等位 置之溫度,並顯示於儀表板。如圖11所示,可知儀表板最下 方具有緊急停止鈕及回復啟動鈕,即儀表板必定透過內部之 計算與分析溫度差異,將異常狀態顯示於儀表板上方之畫面 ,並告知使用者有異常發生,而使用者可透過緊急停止鈕暫 停機台,待異常解除後,透過回復啟動鈕回復機台運作。準 此,可知曜智設備具有系爭098 號專利之要件P 。 ⑩系爭098 號專利要件Q 與曜智設備要件q ,兩者比較後,可 於勘驗當日,被上訴人謝紹祖及協助勘驗之工程師自承圖5 與圖6 之符號(70)所指處,其與系爭098 號專利之終處理單 元即對應(70)相同,且自承圖5 、6 之符號(70)所指處即為 冷凝器。故可知曜智設備具有系爭098 號專利之要件Q 。 ⑪綜上所述,基於全要件原則與專利侵害鑑定要點中文義讀取 之成立要件,對於系爭098 號專利之請求項1 與3 敘述,認 定曜智設備係符合系爭098 號專利之請求項1 與3 之文義讀 取。
3.專利有效性部分:
⑴引證之證據能力:
①被上訴人均未舉證證明被證5 郵件後附圖面為電子郵件之附 加檔案。縱該圖面為被證5 郵件之附加檔案,自被證5 電子 郵件內容觀察,相關寄收件人均是上訴人內部人員,係上訴 人就圖面內容之內部討論,而非對外公開之資訊,被上訴人 未提出實際已公開之證據,其主張不足採。
②被上訴人未舉證證明被證9 郵件後附照片為該電子郵件之附 加檔案。且縱該照片為被證9郵 件之附加檔案,自被證9 電 子郵件內容觀察,上訴人內部資料,並無公開事實。再者, 就被證10至11之照片,被上訴人僅提出照片空言泛稱係於20



08年5 月14日於進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進發公司)安裝完 成,並無證據佐證該等照片即為進發公司內之照片,亦無證 據顯示安裝日期。且縱被證9 至12之照片係於2008年5 月14 日安裝於進發公司設備之照片,該套設備之技術內容亦未公 開。上訴人雖曾因研發需要於進發公司場地安裝一套設備( 下稱進發廠區設備) ,由上訴人之人員進行操作測試。惟未 與進發公司簽訂買賣契約,設備之所有權仍屬上訴人。職是 ,進發公司無權就設備之結構進行拆解,而設備屬高度精密 設備化工機器設備,主要部件內部構造於上訴人傑智公司工 廠廠內製造時,已電焊焊接封固,非經破壞性拆解,無從知 悉其內部構造之技術內容。職是,被上訴人辯稱進發廠區設 備已屬公開之技術,實不足採。而被證10與11照片上註記 (83) 熱煤油循環泵顯非照片原有文字,應係被上訴人事後 註記。
③被上訴人未舉證證明被證12郵件後附照片為該電子郵件之附 加檔案。且據被證12之信件內容中所稱張老闆係被上訴人承 傑公司之下包商。職是,此封郵件寄件者、收件者及副本均 為被上訴人承傑公司與下包商雙方人員,且所提及之內容, 僅為被上訴人承傑公司人員與下包商雙方業務往來之內部文 件而已,其與已為公眾所知悉有別。參諸被上訴人提出之郵 件,未顯示有任何附件,無法與信件內容相互勾稽,其真實 性顯有疑義,自不應以此作為判斷有效性之依據。 ④被上訴人未舉證證明被證14郵件後附照片等資料為電子郵件 之附加檔案。縱該照片等資料為被證14郵件之附加檔案,自 被證14電子郵件內容觀察,係上訴人之人員發函予自己公司 及其人員之信件,屬關係廠商內部間之業務往來資訊,其與 已為公眾所知悉有別。且被上訴人謝紹祖亦有要求被上訴人 承傑公司員工就業務資訊保密。被上訴人辯稱被證14為公眾 知悉之資訊,並不足採。再者,被證14照片之拍攝地點、是 否為公眾所得探知之場所,均未見被上訴人敘明舉證,無從 逕認為公眾所得知悉。縱該照片等資料為被證14之郵件資料 ,依郵件後附之生產進度表所記載,亦應是99年4 月21日始 安裝施工,而信函之發信日期為99年4 月8 日。易言之,該 等照片應係在上訴人廠區所拍攝,而上訴人向來重視保密, 除曾多次要求同仁保密外,公司廠區內亦多處張貼有禁止拍 照攝影等警語。職是,該等照片屬上訴人內部機密資訊,不 具證據能力。而被證14照片上註記之吸附塔分散部等文字, 非照片原有文字,係被上訴人事後註記。
⑤被證20係公司內部保管之竣工圖面,尚未公開,且被上訴人 未提出足以佐證已公開之證據。被上訴人雖陳稱被證20為上



訴人交付予被上訴人之資料云云。惟應屬上訴人傑智公司與 被上訴人間之業務資訊,而非公開資訊。且當時因上訴人與 被上訴人承傑公司間發生爭議,上訴人並未將被證20交付予 被上訴人承傑公司,實不知被上訴人以何種方式?何時取得 被證20。
⑥被上訴人逾時提出系爭勘驗結果作為引證案而有失權效之適 用,且系爭設備所有權歸屬上訴人,第三人無權拆卸而非屬 公開。故該設備應不具有效性證據之適格性。曜智設備由上 訴人所生產,依契約所提供予被上訴人承傑公司之設備。被 上訴人承傑公司除未清償全部價金外,且因違約而遭臺灣桃 園地方法院判決應將曜智設備返還予上訴人。故不論是被上 訴人承傑公司或曜智公司均未曾取得曜智案設備之所有權, 自無權就設備之結構進行拆解,而設備屬高度精密設備化工 機器設備,主要部件內部構造於上訴人工廠內製造時出廠前 ,已電焊焊接封固,非經破壞性拆解,無從知悉其內部構造 之技術內容。職是,被上訴人主張曜智設備屬公開之技術, 實不足採。
⑦本件不得以曜智設備作為引證案,此觀曜智公司曾於98年8 月28日向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申請設置許可證。嗣於99年 3 月19日向臺中市環保局申請提出申請操作許可證,當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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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智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承源環境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傑智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華培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得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適豐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承傑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傑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