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民商訴字,104年度,15號
IPCV,104,民商訴,15,2016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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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民商訴字第15號
原   告 韓商永泰公司(Young Tech Co.,Ltd.)
法定代理人 Lee Hyun Gun
 Peter Ian France
訴訟代理人 陳和貴律師
複 代理 人 劉中城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婷婷律師
  蘇芳儀律師
被   告 巨懋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秋鴻  
被   告 柯新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誌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1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本件乃涉外民事事件,本院有國際裁判管轄權: 按民事事件涉及外國人或外國地者,為涉外民事事件,內國 法院應先確定有國際管轄權,始得受理,次依內國法之規定 或概念,就爭執之法律關係予以定性後,決定應適用之法律 (即準據法),而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無明文規定國際管轄 權,應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規定(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 2259號判決要旨參照)。查本件原告係外國法人,故本件具 有涉外因素,而為涉外事件。又原告主張被告於我國境內侵 害其商標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是依原告主張之事實,本件 應定性為商標侵權事件,經類推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 項規 定,應認原告主張侵權行為地之我國法院有國際管轄權。另 依商標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第一、二審民事訴訟事 件,為本院管轄案件,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 條第1 款、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 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2 條 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故本院自得就本件商標侵權事件為審 理。
二、本件涉外事件之準據法,應依中華民國法律: 按以智慧財產為標的之權利,依該權利應受保護地之法律, 民國100 年5 月26日施行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依我國商標法規定取得商標權,主張 被告有侵害其商標權之行為,應定性為商標侵權事件已如前 述,揆諸上開規定,本件之準據法,自應依中華民國法律。三、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 ,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6 條定有明文。原 告起訴主張被告貼印仿冒相同於原告註冊第01441266號「YT C &Device」商標(如附圖一所示,下稱系爭商標)圖樣之 標貼於其透過訴外人固鋒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固鋒公司)或 直接向訴外人中國大陸Nutork公司(以下「Nutork」均以「 N 」簡稱之)購買之閥門定位器(下稱系爭商品),並將組 裝有系爭商品之風門販賣給訴外人漢唐集成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漢唐公司),侵害原告之商標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 4 年度智字第1 號案卷,下稱地院案卷,第4 頁反面),訴 訟進行中經本院調閱系爭商品之進口報單等相關報關資料, 查知系爭商品進口前已貼有仿冒相同於原告系爭商標之圖樣 (本院卷一第89至97頁),原告乃更正主張被告購買及輸入 仿冒使用相同於系爭商標圖樣之系爭商品,並販賣組裝有系 爭商品之風門給漢唐公司,侵害原告之商標權(本院卷一第 108 頁)。原告上開前後主張均係基於被告販賣予漢唐公司 之系爭商品上標示有相同於原告所有系爭商標圖樣之同一基 礎事實,且未變更訴訟標的(地院案卷第4 至6 頁、本院卷 一第108 頁),核屬更正事實上之陳述,而非訴之變更或追 加,被告認原告所為係屬訴之變更或追加,不予同意,並認 原告所為訴之變更或追加已罹於侵權行為2 年時效,而為時 效抗辯云云(本院卷一第256 頁),均非可採。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略以:
㈠原告從事專業生產智慧閥門定位器、電氣閥門定位器等商品 ,品質優良獲得全球業者喜愛,推估原告商品占有全世界約 7 %之銷售量,並為我國各大科技公司於建造工廠、實驗室 設施時,所廣泛指定推薦之品牌。原告於99年12月1 日在我 國註冊取得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閥門定位器等商品。被告 公司未經原告同意或授權,先係透過固鋒公司向N 公司購買 及輸入仿冒相同於系爭商標之系爭商品,並於公司內將系爭 商品與驅動器組裝於風門,然後將組裝完成之風門出售予漢 唐公司,供漢唐公司使用於訴外人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台積電公司)臺中15-P4 廠無塵室之氣動風門 上。嗣被告公司直接向N 公司購買及輸入系爭商品後,將之 送至當時風門業務得標者即訴外人巧風實業有限公司(下稱 巧風公司)臺中工廠,因巧風公司無測試或調校閥門定位器



之專業技術,故漢唐公司委託合巨流力控制有限公司〔下稱 合巨公司,按合巨公司為原告之在臺代理商鑫本系統控制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鑫本公司)之經銷商〕,於102 年1 月2 日前往巧風公司進行調校時,始發現系爭商品之規格與原告 YT-1000R閥門定位器(下稱原告Y 商品)規格並不相同,係 屬仿冒品。被告公司未經原告同意或授權,擅自輸入及販賣 仿冒相同於原告系爭商標之閥門定位器商品行為,侵害原告 之商標權,爰依商標法第68條第1 款、第69條第3 項、民法 第184 條第1 、2 項、公司法第23條第2 項請求被告公司及 其實際負責人即被告柯新國連帶賠償損害,並先部分請求新 臺幣(下同)151 萬元。
㈡被告購買輸入之系爭商品係屬仿冒品,而台積電公司有要求 應使用原告Y 商品,故漢唐公司曾告知被告向合巨或鑫本公 司購買原告Y 商品,被告公司亦曾向合巨及鑫本公司購買。 以被告柯新國從事空調相關工程業務長達20幾年,經驗及相 關知識應相當豐富,竟未依客戶指示及要求繼續向合巨及鑫 本公司購買,藉口上開公司之態度不佳,透過其不認識之固 鋒公司負責人○○○,或直接向不認識之N 公司負責人○○ ○購買系爭商品,其動機已屬可疑。且○○○在固鋒公司簡 報非為原告公司之代理商或經銷商之N 商品,僅有N 商品型 錄而無原告商品型錄,顯然被告知道N 公司係販賣N 商品, 並非原告代理商或經銷商,被告柯新國從N 公司型錄中已知 NT-1000 閥門定位器之外觀與原告Y 商品幾乎完全相同,為 謀利潤,知為仿冒品仍輸入及販賣,有侵權之故意。且N 公 司出具給被告公司報價單上明確記載商品型號為NT-1000R+P TM,訂貨確認單亦僅記載型號為NT-1000R,可見被告所訂購 的是NT-1000R商品,而非原告Y 商品。又被告未事先查證確 認N 公司是否為原告在大陸之經銷商或代理商,亦未事先要 求提供原廠證明或保證書,即貿然透過固鋒公司或直接向N 公司購買系爭商品,被告縱無故意,亦有過失。又原告Y 商 品與系爭商品在介面類別、位置之區別顯著,被告安裝系爭 商品、驅動器於風門時,應先打開電路板之外蓋,接線以進 行測試、調校,被告柯新國調校時,必可發現系爭商品與原 告Y 商品之電路板在外觀、測試、調校上均有不同,被告知 道系爭商品為仿冒品。被告雖辯稱電路板太小,然二者電路 板之形狀、結構明顯不同,其相異處必然引起被告於接線、 測試、調校時可輕易分別,且原告Y 商品電路板外圍形狀均 如四分之一圓,與系爭商品之電路板外觀如圓形者明顯不同 。被告所提自阿里巴巴網站購買商品,其品質堪慮,被告豈 會冒風險並使用於台積電公司之工程,自與本件侵權認定無



關。
㈢被告將其自行組裝風門之成本納入成本計算,答辯其並無理 潤可言云云,惟被告公司自己組裝,本不應納入成本計算, 且被告稱其組裝成本高達每組1,500 元,並未加以舉證證明 ,以被告公司扣除組裝成本後自稱每組成本為16,498元(驅 動器6,198 元+定位器10,300元)計算,每組約有2,102 元 利潤,此與原告主張被告獲取每組閥門定位器將近20%利潤 相符。惟若被告公司向鑫本公司購買原告Y 商品,以每台12 ,900元計算,加上購買驅動器之成本6,198 元,成本總計19 ,098元,與被告公司得標價18,600元相比,被告顯將虧損, 是被告公司顯係為謀私利,以低價透過固鋒公司或直接向N 公司購買仿品,然後販賣組裝有系爭商品之風門給漢唐公司 ,被告應知系爭商品為價低仿品。又被告柯新國曾答辯係N 公司或○○○購買原告Y 商品後賣給伊,不知為仿冒品云云 ,若此為事實,N 公司或○○○既係購買原告Y 商品販賣給 被告,則商品上應已附有系爭商標標貼,N 公司或○○○怎 會有單獨之系爭商標標貼,怎會要通知改新標貼之情形發生 ,可見被告柯新國明知系爭商品為仿冒品。
㈣本件侵權商品如附表所示總計261 台,原告以被告公司就侵 權商品之採購單價(即進貨成本)做為侵權商品之零售單價 即10,365元,並依商標法第71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按侵權商 品零售單價1500倍計算之損害金額為15,547,500元,原告僅 先部分請求151 萬元。被告答辯原告之損害已為填補,而無 任何損失云云,惟查縱有原告出貨予台積電公司之交易,亦 屬原告與該公司間之正常交易行為,並非因原告與被告達成 任何民事和解,被告公司被扣工程款,殆係因被告未遵循台 積電公司要求之商品規格或無法遵期施工所致之扣款,要與 本件被告因違法侵害原告之商標權,原告係依法請求損害賠 償無關。
㈤並聲明:被告應連帶賠償原告151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答辯略以:
㈠原告檢附公證書函知使用於台積電廠房之系爭商品涉嫌侵害 商標權,經被告查詢原告官網資料,YT-1000R有不同型態, 公證書似乎係以YT-1000R(Standard Type)與YT-1000R with PTM兩種不同型式為比較,然二者有尺寸、新舊款式不 同之差異,被告並提出N 公司確認書證明系爭商品應屬真品 ,且配合提供購買資料以供核對。繼而原告多次發函予台積 電公司表示系爭商品為仿冒品,致使台積電公司認為被告公



司及上包漢唐公司拖延處理,而要求將系爭商品全數更換, 因系爭商品之交易流程為台積電公司發包予漢唐公司,再由 漢唐公司發包予被告公司,現台積電公司要求更換,最終由 被告公司負責更換之款項,但經被告與原告聯繫欲購買閥門 定位器,原告之委託人竟只願意與漢唐公司接洽,之後原告 以高於市售價甚多的價格出售予台積電公司,並對被告方面 提起刑事告訴,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 署)檢察官以103 年度偵字第29067 號為不起訴處分,並經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下稱智財分署)以103 年度上聲議字第583 號處分書駁回原告再議確定在案。而N 公司負責人○○○則被以涉嫌違反商標法提起公訴,現由臺 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4 年度智易字第53號審理中,被告亦對 固鋒公司負責人○○○等以涉嫌詐欺罪提出告訴,雖經新北 地檢署檢察官以104 年度偵字第18415 號不起訴處分,惟經 再議發回,尚未偵查終結。
㈡固鋒與N 公司均為依法設立之公司,被告向合法設立之公司 購買商品,在無異常之情形下,應得信任所購得之商品非為 仿冒品。被告先前向合巨與鑫本公司購買時,亦未要求提供 原廠證明,且漢唐公司先前只要求提出進口報單即可,被告 當然只需檢附進口報單以為證明。另訴外人○○○或○○○ 均就本件有利害關係,所為證詞為事後推託之詞,倘確如其 證述,何以繕打、交付予被告之文件均呈現YT-1000R之記載 。由○○○事後出具保證函足見於購買過程中,固鋒及N 公 司均稱出售的是原告Y 商品,否則焉有可能於原廠質疑後仍 出具保證函,且○○○亦證稱:柯新國有說他要買YT-1000R 閥門器等語,足證被告自始即欲購買原告Y 商品無誤,否則 阿里巴巴網站上諸多價錢便宜許多之商品,被告何需向固鋒 及N 公司購買。以被告而言,不論固鋒或N 公司所交付之相 關文件、統一發票、進口報單等均係記載YT-1000R,交付之 商品亦有系爭商標,品質又無問題,被告不知固鋒或N 公司 所交付的是仿冒品。原告提出之原證24內容是通知YTC 標牌 已有變更(顏色),原告認為被告因此明知系爭商品為仿冒 品,誠屬率斷。
㈢本件被告為受害者,就原告所稱電路板部分,用以區別商品 來源之依據為商標,並非外觀或電路板,原告認為被告除應 知悉其商標外,亦應知悉其電路板之形狀為何,如此之注意 義務並無依據,且商品改版或變更應屬正常,被告於事發後 查詢資料,發現原告Y 商品外觀至少有2 次更改,電路板亦 至少有3 次變更改版,如此之情形一般人焉可能注意,豈能 以此苛責被告。且至目前為止,舊款YT-1000R+PTM之電路板



外觀如何,原告並未提出實物為證,原告所稱○○○於刑案 所提出之證物,被告否認。原告雖主張調校方式不同,但除 SPTM外,被告購買之系爭商品與原告之YT-1000R+PTM均為以 旋轉方式調整,並無不同,被告柯新國為被告公司總經理確 知悉如何調校,但不可能自行去安裝或調校,此為一般常理 ,在外觀相近、調校方式相同、功能正常之情形下,並無任 何人員反映,被告焉可能知悉。原告所提電路板之問題,經 被告查詢發現,PTM 之電路板均為旋轉調校方式,亦有新舊 之分,電路板之形狀亦有不同,一般均會注意商品商標以區 別商品來源,絕不可能去注意電路板的形狀或以電路板形狀 區別商品來源。系爭商品係採舊款以旋轉方式調校,與新款 沒有關係,原告以新款按鍵方式誤導,實非合宜。事實上, 原告主張之仿冒品接線以螺絲旋緊方式,調校則以旋轉方式 ,與原告舊款商品相同,原告新款商品接線以螺絲旋緊方式 ,調校則以按鈕方式,至於原告提出原證19主張以針腳方式 接線,並不實在。就被告所取得上游漢唐公司之標案中,閥 門定位器僅佔每次標案中之一小部分,被告沒有必要去採購 仿冒品,且被告標得每組18,600元(包含驅動器、定位器、 組裝) 出售予漢唐公司,而被告成本為17,998元(驅動器6, 198 元+ 定位器10,300元+ 組裝1,500 元),每組差額僅60 2 元,亦無利潤可言。事實上,電子機械商品的價格會有波 動,單以前述合巨與鑫本公司,二者半年間即有價差1,100 元可茲為證,且被告向固鋒公司採購之價格並未含教學等售 後服務,而平行輸入之商品(水貨)之利潤較低、價格較為 優惠,此亦為一般人所認知,故被告當然認為所購買為原廠 商品無誤。另原告主張倘依被告得標之價格,若被告購買真 品必會虧本云云,然被告第一次向固鋒公司購買系爭商品的 時間是向鑫本公司購買過後,又過了一年,原告以鑫本公司 原有售價計算不合宜,且一般均是取得出售方之報價後,才 會去標案報價,得標後再下訂單,此為順序之問題。依原告 之主張是取得標案後,再去尋覓供貨廠商,雖不能說完全沒 有此可能,但機會實在不大,本件閥門定位器僅占整個標案 的極小部分,並非主要採購設備,被告實無必要採買與真品 價格相差無幾之仿冒品。
㈣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目的在於填補損害,意即應填補之損害 範圍為原告倘銷售相同數量商品時可得之利益,現原告主張 之仿冒品261 台已經由被告付費以高於市場價格,每台約18 ,234元之價格採購,全數更換,原告已無任何損失可言,況 系爭商品占標案中之小部分,被告亦無獲利可言,原告請求 賠償無理由。




㈤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益判決,願供擔保免為假 執行。
三、原告主張其為系爭商標之商標權人,被告公司於100 年至10 2 年間透過固鋒公司或直接向N 公司購買及輸入系爭商品如 附表所示共5 次,總計261 台,被告公司將系爭商品與驅動 器組裝於風門,然後將組裝完成之風門販賣予漢唐公司,使 用於台積電公司臺中15-P4 廠無塵室之氣動風門上,於102 年間經合巨公司至巧風公司就系爭商品進行調校時,始發現 系爭商品之規格與原告Y 商品規格不相同,係屬仿冒品等情 ;被告答辯稱原告前曾對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陳秋鴻及實際 負責人即被告柯新國以違反商標法提起告訴,經新北地檢署 以103 年度偵字第29067 號為不起訴處分,原告聲請再議, 再經智財分署以103 年度上聲議字第583 號駁回再議(下稱 被告刑事案件),○○○則經檢察官以涉嫌違反商標法另行 簽分偵辦,提起公訴而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4 年度智易 字第53號審理中(下稱○○○刑事案件),被告亦對固鋒公 司公司負責人○○○等涉嫌詐欺提出告訴,曾經新北地檢署 檢察官以104 年度偵字第18415 號為不起訴處分等情,兩造 均不爭執,並有系爭商標註冊證、律師函文、進口報單及銓 豐國際物流有限公司104 年12月18日銓豐進字第1041217 號 函文、前揭有關被告刑事案件之不起訴處分書及再議處分書 、○○○刑事案件之起訴書等影本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調取 前揭被告及○○○刑事案件案卷核閱屬實,堪信為真。四、原告主張被告未經原告同意或授權,擅自輸入及販賣仿冒相 同於原告系爭商標之閥門定位器商品,有侵害原告商標權之 故意或過失,被告應負連帶賠償責任等情,則為被告否認並 以前揭情詞置辯,是以本件爭點為:原告主張被告透過固鋒 公司或直接向N 公司購買、輸入標示有系爭商標圖樣之系爭 商品,組裝完成風門後販賣給漢唐公司,使用於台積電公司 廠房之所為,係故意或過失侵害原告商標權,是否有理由? 原告依前揭規定請求被告連帶賠償151 萬元是否有理由?經 查:
㈠按未經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 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者,為侵害商標權;商標權人對於 因故意或過失侵害其商標權者,得請求損害賠償,商標權法 第68條第1 款、第69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因故意或過 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 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 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 失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84 條亦有明文。本件被告公司透



過固鋒公司或直接向N 公司所購買、輸入標示有與系爭商標 相同圖樣之系爭商品如附表所示共261 台係屬仿冒品乙節, 被告並不爭執,惟否認有侵害原告商標權之故意或過失,而 查:
⒈就系爭商品之交易情形及發現系爭商品為仿冒品後之處理情 形,經本院調閱前揭被告及○○○刑事案件案卷: ⑴被告柯新國於103 年3 月24日偵查中陳稱略以:在公司擔任 總經理,是公司實際負責人,所有的採購工程施工都是我在 處理,從82年開始做風管,零組件依照所承攬的工程不同, 會向不同廠商採購,之前沒有用到氣動風門閥門定位器零件 ,是在99年年初向合巨公司採購第一批型號YTC-1000R ,在 101 年1 月19日則向鑫本公司採購型號YT-1000R,之後在10 1 年2 月向固鋒公司採購型號YT-1000R,再來有向固鋒公司 的上游廠商N 公司採購型號YT-1000R。當時漢唐公司向我們 說採購氣動風門閥門定位器可以向鑫本或合巨公司購買,我 知道這個品牌是韓國貨,我不清楚合巨或鑫本公司是否向原 告購買。漢唐公司有說我們可以跟合巨或鑫本公司購買,但 合巨及鑫本公司態度不佳,之後因固鋒公司也是漢唐公司下 游協力廠商,所以固鋒公司跟我們接洽該商品他們也有在賣 ,可以向他們購買,所以我就向固鋒公司採購該商品型號YT -1000R,固鋒公司的業務有說該商品是韓國貨,是上海經銷 商N 所提供的。沒有收到相關規格不符相關通知,且該氣動 風門閥門定位器非常穩定。我對固鋒公司完全不認識,是因 為固鋒公司的○○○、○○○與我接洽並介紹該商品,之後 我們就因為該商品有生意上往來。向固鋒採購的品牌及規格 由我提出。我們沒有辦法向韓國本廠購買,且我在臺灣向合 巨及鑫本公司購買,因為他們態度不佳,所以固鋒公司就介 紹N 公司,並向我們保證他們的貨源是來自YTC 。向N 公司 訂購商品型號在備註欄上才是我採購的。依照與我接洽的莊 先生所述,他們本身沒有生產商品,他們是經銷商,他們的 商品來源是向YTC 所購買。向N 公司購買之那批貨一進到臺 灣後就直接到臺中巧風的工廠開箱,且開箱時我沒有到場。 因為該項商品是固鋒公司向N 公司購買,且我跟固鋒公司經 購買五次,而固鋒公司認為該項商品利潤太差,所以固鋒公 司請我直接向N 公司購買,之後再退佣給固鋒公司。我們當 初是以真品的價格購買到疑似仿冒品,我也無法分辨真品與 仿冒品的差別,我的客戶要求我把疑似仿冒品的商品換掉, 我也準備進行汰換等語(新北地檢署103 年度他字第1293號 偵卷,下稱第1293號偵卷,第53頁反面至54頁反面)。 ⑵訴外人○○○於103 年4 月16日偵查中證述略以:從事打水



馬達的經銷銷售。我們有將物品販賣給漢唐公司。我認識○ ○○,○○○認識柯新國,有一次在○○○的引薦下認識柯 新國,當時柯新國、○○○跟我在會議室聊天,會議室中有 擺放N 的型錄,柯新國翻閱型錄後對N 的商品有興趣並問我 是否認識這家公司的人員,我說N 這家公司的老闆是我在上 海認識的朋友,所以N 的老闆○○○就跟柯新國見面,雙方 有談好買賣空氣閥門定位器,因為是我介紹○○○給柯新國 認識的,所以柯新國就透過我的公司向N 的○○○採購,我 是依照柯新國給我的訂單轉下給N 。規格都是由柯新國和○ ○○私下談好才交給我訂單,沒有確認所購買是否由YTC 所 生產,我只是轉手訂單。因為跟N 採購時要先付現金,之後 才向柯新國收取販售的價金,但柯新國都以支票支付,所以 我認為利潤太低,甚至有時候還虧錢,所以我就請○○○轉 告柯新國說請他自行跟N 公司採購,所以柯新國才會自行向 N 採購;就我知道應該漢唐公司要求柯新國要提出商品的保 證,證明他所販賣的商品是來自YTC ,後來柯新國拿到保證 函後就e-mail給我。固鋒公司向N 公司採購之商品我委託報 關行將貨物直接送到被告公司,並沒有在固鋒公司拆封停留 等語(第1293號偵卷第116 頁反面至117 頁、第118 頁)。 ⑶訴外人○○○於103 年4 月16日偵查中證述略為:柯新國是 我的高爾夫球隊的朋友,常一起打球,關係不錯。我沒有介 紹YT-1000R商品給柯新國,我對該商品完全不瞭解。有與柯 新國、○○○在○○○的辦公室內見過面,當時我要展示 coolerado 商品給柯新國,我們就有在○○○的辦公室見過 面。之後N 的老闆莊先生又來○○○的公司介紹閥門驅動器 ,當時柯新國也有來參加,莊先生來介紹N 的產品,後來柯 新國說他要買YT-1000R閥門定位器,柯新國問莊先生N 有無 販賣該商品,因為我對該商品不熟,所以我不清楚他們談的 商品是何種商品等語(第1293號偵卷第117 頁至其反面)。 ⑷被告柯新國於103 年5 月28日偵查中陳稱略以:○○○所述 不實,是固鋒公司的人員○○○、○○○在固鋒公司的會議 室內向我做簡報,之後他們再跟我報價,所以我就對固鋒公 司下單。我是經由打球才認識○○○,○○○所述不實,是 ○○○帶我去見○○○,而○○○是固鋒公司的老闆,而我 對固鋒公司下單。我下單都是YT-1000R商品。因為N 是商品 經銷商,所有的商品掛的型號都是NT,N 本身沒有工廠。保 證書是○○○用快遞寄正本給我的,是漢唐公司要求提供商 品來自YTC 之後,才要求○○○簽立。大華公證書驗證的商 品是我從N 買回來直接送到巧風公司,該公證只有針對外觀 、尺寸有何不同,且比較對照的商品是新款的YT-1000R商品



,所以外觀尺寸並不相同,之前我有將商品跟鑫本公司、合 巨公司的商品核對過,商品的功能、尺寸都是一樣的等語( 第1293號偵卷第130 頁至其反面)。
⑸訴外人○○○於103 年8 月1 日偵查中證稱:柯新國有請我 發一份聲明,載明商品來自YTC 。台積電要求柯新國出具聲 明商品來自YTC ,柯新國才能領到工程款,所以柯新國要求 我幫忙出具該商品的來源是來自於大陸供應商,我當時只是 出於生意上的情誼幫忙柯新國可以請領款項,並非我所販售 給他的商品是YTC 商品,我僅是舉手之勞,且聲明上的簽名 是公司人員代簽等語(第1293號偵卷第338 頁及其反面)。 ⑹被告柯新國於103 年10月21日偵查中陳稱略以:N 公司僅是 經銷商,沒有生產商品,所以○○○是拿YTC 的商品貼上NT 標籤,這是我去大陸參觀時○○○跟我說的;我賣給漢唐公 司的單案總共1,700 萬元,我跟N 公司購買的閥門定位器僅 有34萬元左右,我跟FASTO 買的氣動執行器單案約五百多萬 元,○○○想要爭取執行器的單案,因為○○○的公司是做 執行器的大宗;○○○說他是YTC 的經銷商且也寫保證函給 我,和合巨及鑫本公司單價比較高是因為有包含安裝及測試 費用,固鋒公司說N 公司是YTC 的經銷商,而購買閥門定位 器沒有包含安裝及測試費用,所以比較便宜,我並沒有質疑 這個價位;送來的貨品都載明是YT-1000R,裝在風門上也五 年,都沒有人發現有問題,動作及功能都正常,到現在都還 沒有能有辦法分辨真偽,○○○跟我說YT-1000R在他們公司 編號是NT-1000R,並且在備註欄已經記載我所購買的是YT-1 000R,所以我才不疑有他付錢;因為我收到漢唐公司的通知 叫我出具保證書,所以我請固鋒公司出具,而固鋒公司再通 知○○○。我僅跟○○○見過兩次面,沒有什麼生意上情誼 可言,且我的窗口是固鋒公司不是○○○,我當時是請固鋒 公司說明,所以固鋒公司通知○○○;我們有購買十幾萬元 的測試儀器來做閥門定位器的測試,如果我要買假貨就進口 NT商品就好,閥門定位器只是一個設備上小零件,並不會有 人發現,我也不需要花十多萬元購買測試設備來確保閥門定 位器不會發生問題等語(第1293號偵卷第360 至362 頁)。 ⑺訴外人○○○於104 年7 月7 日偵查中證稱略以:我在漢唐 公司擔任採購,工作內容是負責漢唐公司的採購。台積電公 司有規定一定要這個型號,除了YT-1000 閥門定位器外還需 要驅動器,是裝在風門上面;在15-P4 無塵室工程向被告公 司採購YT-1000 閥門定位器及驅動器,但風門是由巧風公司 得標,所以他們來安裝風門時,發現組合一直有問題,且測 試一直都有問題,所以請合巨公司的人來檢測,合巨公司人



員跟巧風公司人員稱YT-1000 閥門定位器好像與正品不同, 所以才發現YT-1000 閥門定位器是疑似仿冒的;仿冒的YT-1 000 閥門定位器跟正品功能相同,安裝仿冒品後,到發現YT -1000 閥門定位器是仿冒品之前,經過台積電驗收,功能沒 有問題等語(新北地檢署104 年度偵字第601 號偵卷,下稱 第601 號偵卷,卷二第30至32頁;本院卷一第144 至148 頁 )。
⑻訴外人○○○於104 年7 月7 日偵查中證述略為:我在漢唐 公司擔任工程部的部門經理,被告公司會將YT-1000 閥門定 位器及驅動器結合後,安裝到風門上,再運送到無塵室的現 場,並會安裝到無塵室的風管上,被告公司有安裝工程的能 力,所以漢唐公司才會找被告公司,被告公司完全安裝好了 以後,我們負責測試功能是否能正常運作。柯新國提供之閥 門定位器均為同一型號,我們只會去測試功能是否正常,所 以假設他使用仿冒的YT-1000 閥門定位器,但功能正常,我 們也不容易發現,且事發後,我看到仿冒品與正品,才知道 兩者幾乎沒有落差,只有YT-1000 閥門定位器上的貼紙有落 差,貼紙的字體有些微差距,但外觀幾乎相同;因為電路板 都長的很像,但我對上方的圖片比較有印象,因為他是比較 新版的YT-1000 閥門定位器的電路圖,且他有按鈕,對於下 方的我比較沒有印象。被告公司安裝好風門、驅動器及YT-1 000 閥門定位器後,我們會將YT-1000 閥門定位器拆開接線 測試功能是否正常,發現YT-1000 閥門定位器為仿冒後,跟 原告購入正版的YT-1000 閥門定位器後,我才看過拆開的YT -1000 閥門定位器。縱使是YT-1000 閥門定位器的商品,據 我推測,也有電路板的新舊差異;YT-1000 閥門定位器太小 了,根本不會去注意等語(第601 號偵卷二第31至32頁;本 院卷一第146 至148 頁)。
⑼被告柯新國於104 年9 月24日偵查中證稱略以:固鋒公司還 有○○○還有○○○向我簡介N 公司的商品,我才知道他們 有YT-1000 閥門定位器,N 公司是經銷商,非製造商,他們 公司的商品是從YTC 工廠來的。N 公司的商品是給固鋒公司 經銷,我只能跟固鋒公司買。因為固鋒公司○○○說不好賺 ,叫我直接跟N 公司購買,之後N 公司會再退佣給固鋒公司 。是○○○跟我說固鋒公司是N 公司的經銷商;我收到報價 單上面註記NT-1000R時,我覺得奇怪,就有打電話給○○○ 詢問,○○○說他要用他們公司的型號,這個報價單才會生 效,所以才在備註部分寫YT,我認為我要買的東西是YT,我 可以取得YT就好,報價單何種形式我不在意,我向固鋒公司 購買時,我就註明我要YT的型號。NT是他們公司的型號,



remark的部分記載NT(YT)1000R 代表我要買的YT;我們只有 交貨過去,我們沒有安裝,我們有安裝驅動器跟執行器,是 公司生產線的人過去安裝的。沒有員工反應閥門定位器不同 ,東西長的一模一樣,且跟N 公司購買的閥門定位器裝在台 積電廠區4 、5 年都沒有出過問題;原則上交貨,廠商都會 提供給我進口報單,就可以證明東西是進口的,原則上只要 繳交進口報單,漢唐公司跟我說有人向他們公司檢舉我的閥 門定位器是假的,我找固鋒公司開出廠證明給我,固鋒公司 叫我直接找○○○,我就打電話給○○○,因為中間一直拖 延,我就一直催○○○、○○○從業主要求我到我拿到保證 書差不多半年;對閥門定位器的安裝及調校應該一般般,我 不敢說我很熟悉,先從閥門定位器從箱中打開,先鎖上驅動 器上,再鎖到風門再供氣調整,再以儀表讀取風門的開關的 角度,閥門定位器下方有一個PTM (電路控制器),由那邊 夾取讀取的表頭,才知道輸入進去的訊號及輸出的訊號是否 吻合,從合巨及鑫本公司及N 公司購買的閥門定位器,完全 都一樣,從組裝過程中沒有發現差異,外觀螺絲大小都一樣 等語(第601 號偵卷二第88至93頁)。
⑽被告柯新國於105 年11月14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證稱略以: 是我被台積電停權,沒辦法我才跟永泰公司買,而且是花了 很多錢,且是透過香港跟永泰公司購買的商品,在運轉中的 無塵室花了將近一年多才換完,所有的物件在我被不起訴處 分下來後,我的客人同意我領回,目前一大堆東西都還放在 我公司;我們有一直在追出廠證明,但是工地客戶要求的都 是進口報單,以及INVOICE 在財政關稅司海關已經把核過一 次進口商品,我們國稅局又把核了一次INVOICE ,這兩個不 能造假,否則就犯大罪,所以通常我們這樣就結束了;N 公 司的全商品都是叫NT,但是他告訴我,他的商品是向YT買的 等語(本院卷二第67頁、第68頁反面、第72頁)。 ⒉綜觀前揭被告柯新國之陳述及被告於本院提出之答辯,被告 公司主要從事風管及風門工程,自99年起因台積電公司前揭 廠房工程而陸續購買閥門定位器商品,閥門定位器僅為風門 上的一個零件,為外購商品,經訴外人○○○介紹及至固鋒 公司聽取簡報而向固鋒公司或N 公司購買「YT-1000R」之系 爭商品,N 公司告知其為經銷商,系爭商品在N 公司名稱為 NT,但是向YT購買,系爭商品不含安裝測試費用,故價格較 合巨或鑫本公司為低,被告公司有安裝成本並添購測試設備 ,加以電子商品價格本即逐年下降,被告公司購買系爭商品 之價格與真品相近,且閥門定位器僅占每次標案中之一小部 分,已將降價反映於漢唐公司販售價格中,並無獲利可言,



參以相關進口報單及發票等資料均記載「YT」字樣,漢唐公 司亦僅要求提供進口報單資料即可,故未要求檢附出廠證明 ,系爭商品與從合巨及鑫本公司購買的閥門定位器功能、尺 寸一樣,從組裝過程中沒有發現差異,外觀螺絲大小都一樣 ,沒有員工反應系爭商品有所不同,裝在風門上經年都沒有 人發現有問題,動作及功能都正常,經告知為仿冒品後亦取 得N 公司之確認書,且經查詢原告之商品外觀及電路板均曾 改版,不應苛責被告未予注意,被告係遭騙以真品價格購買 仿冒品之受害者等情。
⒊本件觀諸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104 年12月28日基普業一字第 1041033674號函文所附固鋒公司就系爭商品之進口報單及相 關資料所示,被告公司第一次透過固鋒公司申報進口之進口 報單等相關資料,該批商品進口係採C3通關方式,亦即以查 驗貨物及審核書面文件放行之審查通關方式(本院卷一第90 頁),再觀之該次進口報單關於貨物商品名稱,原記載「NY -1000R+PTM」定位器,其中「N 」字被修改變更為「Y 」並 蓋有海關查驗人員之印章,該批貨物商品之裝箱單( Packing List)關於貨物品名部分,亦為相同之修改,並蓋 有相同海關查驗人員之印章(本院卷一第91頁、第93頁), 可資佐證系爭商品於進口前業已貼有系爭商標。又被告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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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巨懋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巨流力控制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巧風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華公證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固鋒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鋒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控制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