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存在
旗山簡易庭(民事),旗補字,105年度,87號
CSEV,105,旗補,87,201612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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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旗補字第87號
原   告 劉啟鈴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忠寬等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
內容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0,000 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
2,100 元/ ㎡×確認通行權面積200 ㎡=420,000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4,52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開
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另原告應
陳報祭祀公業法人高雄市劉華生之代表人劉庚龍最近之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
之核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
               書 記 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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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