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旗簡字第160號原 告 鄧偉光被 告 曾秀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前已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調查事項,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0六年一月六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旗山簡易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謝濰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馮欽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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