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補字,105年度,770號
STEV,105,店補,770,20161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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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店補字第770號
原   告 高如羚
被   告 高新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新興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查原告請求返還土
地,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其請求返還土地所得受之客觀利益為
準。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625元(計算
式:所占土地面積140 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1,500 元/ 平方
公尺權利範圍9/80=23,62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繳
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李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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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