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判決 105年度新簡字第487號
原 告 合富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富
訴訟代理人 李登泉
被 告 傑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曼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參仟柒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4年11月26日、同年12月16日 向原告訂購聚脂薄膜,雙方約定一個月結算一次當月貨款總 金額,結算後90日內付清貨款,送貨地址由被告指定。原告 依被告指定送貨並由該處人員簽收,並於同年11月底即結算 貨款完畢,上開二筆貨款分別為新臺幣(下同)42,303元、 81,494元,被告依約並均應自結算後90日給付。惟被告迄今 仍未依約付款,共積欠原告123,797元,屢經催討均置之不 理,原告再於105年7月7日以存證信函催告被告於文到30日 內返還貨款,被告於105年7月11日收受該函後仍拒不還款。 為此,爰依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 :被告應給付原告123,797元及自105年4月30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前開主張被告於104年11月26日、同年12月16日向原告 訂購聚脂薄膜,貨款分別為42,303元、81,494元,且均未給 付之事實,已據提出存證信函暨掛號回執、掛號函件執據各 1份、統一發票2紙、一般銷貨單2紙等資料影本為證,核與 所述情節大致相符,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 未提出任何書狀作有利於己之陳述,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
,堪信原告此部分主張為真實。
(二)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 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前項催告定 有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民法第229 條第2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雖主張上開貨款均 已於104年11月底結算完畢,且約定給付期限為結算完畢90 日等情,惟依原告所提上開證據,均無結算貨款或給付貨款 期限之記載,亦無兩造結算貨款之憑證。再參酌原告起訴狀 第2頁自述本件貨款利息應自被告收受存證信函催告後30日 內給付等語,亦與其上述主張本件貨款有約定給付期限等情 有所矛盾,故原告主張兩造就本件貨款有約定給付期限尚乏 依據支持,而無從採信,故僅仍認定本件貨款屬無確定期限 債務。又原告曾於105年7月7日發函被告請求給付貨款,該 存證信函於105年7月11日方送達被告,且該存證信函記載被 告應於文到之日起30日內給付貨款等語,有原告提出之存證 信函暨回執各1紙在卷可參。是依上開存證信函內容,原告 催告被告給付上開貨款顯係定有期限之催告,依前開規定, 被告就該貨款債務應自催告期限屆滿後即105年8月11日(即 105年7月11日起算30日後)起負遲延責任,原告起訴狀記載 被告收受催告存證信函30日為105年8月9日云云,顯與上開 事證不符,亦屬無據。
(三)從而,原告依兩造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23, 797元,及自105年8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 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請求,則無理由 ,應予駁回。
五、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 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 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 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7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本件訴訟費用為1,33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 ,本院酌量原告就本件請求,除利息遭部分駁回外,其餘請 求均為勝訴之情形,認訴訟費用應全由被告負擔。六、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規定適用簡 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第38 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7條第1項。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李音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蘇豐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