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新市簡易庭(民事),新簡字,105年度,354號
SSEV,105,新簡,354,20161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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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新簡字第35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洪將原即光翔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洪陳金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
5年1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肆萬捌仟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
貳萬陸仟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7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市區○○路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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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