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判決 105年度新小字第504號
原 告 魏錫君
被 告 魏錫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
訴外人魏道仁(於本件訴訟起訴前業已死亡)為兩造之父親 ,魏道仁生前於民國93年8月6日曾簽立1紙協議書(下稱系 爭協議書)約定:若魏道仁往生後,臺南市○○區○○○村 000號之眷村建物(下稱影劇三村建物)必須易名字繼承, 屆時不論錫麟名字繼承權利,或則錫君名字繼承權利,都應 遵照本文下列第3項係應分配給錫麟與錫君兄弟兩人共同所 有權利。而影劇三村建物嗣後拆除,改建為臺南市○○區○ ○路00號7樓之5建物(下稱復國路建物)由被告出名登記為 所有權人,依系爭協議書約定,兩造仍共同所有權利。且被 告之前將復國路建物出租與他人時,係由兩造共同分配租金 新臺幣(下同)7,000元。惟被告自105年1月自己進入復國 路建物居住後,未依系爭協議書約定,給付原告租金,影響 原告每月原本可分得租金之權益,故請求依系爭協議書約定 ,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自105年1月起至105年10月止,每月 租金3,000元,共計為30,000元(計算式:3,000元×10月)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0,000元。
二、被告則以:
影劇三村建物拆除後,原告對於復國路建物可以辦理登記為 所有權人,原告拒絕不為,而由被告辦理登記為所有權人並 繳納房屋稅。系爭協議書乃為兩造父親魏道仁所書寫,然此 僅針對影劇三村建物,並非針對復國路建物,被告以前經濟 情況允許之情況下,雖然曾將出租復國路建物之租金分與原 告,並不代表,被告自行入住復國路建物後,仍應給付原告 租金,況且被告並未將復國路建物出租與他人,何需支付租 金與原告,故原告請求依系爭協議書約定被告應給付原告租 金,為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遺囑應依左列方式之一為之:1、自書遺囑。2、公證遺囑 3、密封遺囑。4、代筆遺囑。5、口授遺囑,民法第1189條 定有明文。又按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
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 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之 干涉。民法第758條第1項、第765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㈡原告雖主張依系爭協議書約定,原告就復國路建物與被告為 共同權利人,被告自行入住該屋,仍應給付原告租金云云。 惟觀諸系爭協議書第1點即載明係針對「影劇三村建物」為 補充說明。第2點係記載「如果本人往生後,必須易名字繼 承,屆時不論錫麟名字繼承權利或則錫君名字繼承權利都應 遵照…」,堪認系爭協議書乃魏道仁生前就「影劇三村建物 」期望日後將來被告兄弟兩人其中一人就「影劇三村建物」 為所有權人登記時,兩造仍能同享權利所載之文書等情無訛 。惟依上說明,遺囑之種類可分為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 封遺囑、代筆遺囑及口述遺囑等5種,而系爭協議書非屬上 開五種遺囑種類,是難認系爭協議書係屬遺囑,而生拘束兩 造之效力。又系爭協議書係魏道生前針對「影劇三村建物」 所書立之文書,惟影劇三村建物業經拆除,所有權則已消滅 。則系爭協議書所書寫之標的物業即不存在。且兩造對於復 國路建物原告亦同意由被告登記為所有權人,並於本院審理 時自承其未曾繳納過復國路建物之房屋稅,係由被告所繳納 等語,堪認原告自身亦非以復國路建物共同所有權人自居, 才會未繳納復國路建物房屋稅等情無訛。再者,本件被告並 非將復國路建物出租與他人,而係基於所有權人地位使用該 房屋,難認有何損害原告權利之有。是原告主張依系爭協議 書,被告應給付租金云云,自非可採。
四、綜上,系爭協議書係魏道仁所書立之文書,非遺囑,無拘束 兩造之效力,已如前述。而被告身為復國路建物所有權人, 得自由使用復國路建物,原告依系爭協議書請求被告給付10 5年1月起至同年10月止共計30,000元之租金為無理由,應予 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抗辯及聲請訊問之證人 ,經本院審酌後,認與上開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 述,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任婉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