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新小字第31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許桂菁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旅揚環保股份有限公司、方運明間請求清償債
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6,060元
,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