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六簡調字第55號
聲 請 人 高進登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炳圳、塗素春、呂官春菊、呂慶源、呂松珍、
呂維濱、呂維哲、高呂秀霞、呂嘉銘、呂沛儒間請求105年度六
簡調字第55號確認經界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10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提出被繼承人呂寬裕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
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二、若呂寬裕之繼承人有遺漏,應追加起訴,並提出追加起訴狀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2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懿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