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斗六簡易庭(民事),六簡字,105年度,306號
TLEV,105,六簡,306,2016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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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六簡字第30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陳一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馨云即張巧慧即張淑惠黃胤鈞黃俊壹
請求105 年度六簡字第306 號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或補
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告等之被繼承人(起訴狀未記載其姓名)除戶戶籍本
  、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二、陳報代位分割遺產後債務人張馨云依其應繼分分得之財產價
  值為多少(以利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按本件非撤銷訴訟)?
三、向管轄法院查詢上開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有無聲請拋棄或限定
  繼承情形之法院回覆函文。
四、若公同共有人於起訴前已死亡,應具狀追加其繼承人為被告
  ,及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五、應依繼承系統表,計算公同共有物分割後各被告應有部分比
  例,逐一詳列後陳報本院。
六、提出雲林縣○○鎮○○○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及同鎮
  五間厝段798建號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
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李懿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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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