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斗六簡易庭(民事),六簡字,105年度,283號
TLEV,105,六簡,283,201612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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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六簡字第283號
原   告 丁克媚
被   告 廖翊惠即廖美莉即陽億汽車百貨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 11月17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 12,276元,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5 年11月22日送達原告,有 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李懿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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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