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六小字第180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淑惠
訴訟代理人 曾賜源
徐聖弦
沈昊陞
被 告 李亞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6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陸仟貳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一0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遲延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伍百元(含公示送達費用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懿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