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彰簡調字第454號
原 告 倪永平
上列原告對被告鄭聰穎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5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明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