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簡字,105年度,164號
CHEV,105,彰簡,164,201612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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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彰簡字第164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鴻霖鋼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承潔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國宏藝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建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
105年11月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5年11月3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 ,此項裁定業於105年12月2日送達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 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及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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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霖鋼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宏藝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