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彰救字第10號
聲 請 人 郭德昌
相 對 人 胡山岸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之間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二、查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105 年度彰簡調字第464號),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 無勝訴之望等語,業據聲請人提出彰化市低收入戶證明書為 證,故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三、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明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