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聲字,105年度,51號
GSEV,105,岡聲,51,2016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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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岡聲字第51號
聲 請 人 王瓊素 
代 理 人 張耀聰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相 對 人 蘇火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下稱法扶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 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 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民 國(下同)104 年7 月1 日修正公布,同年月6 日施行之法 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是經法扶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 助者,其再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法院就其有無資力,應 無庸再予審查(法律扶助法第63條修正理由參照)。二、經查,兩造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主張其因無資力已向法 扶基金會高雄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遂依法向本院聲請訴 訟救助等情,業據其提出法扶基金會高雄分會審查表、申請 人資力審查詢問表、法扶基金會專用委任狀等為據,聲請人 既經法扶基金會高雄分會准予扶助,復觀諸聲請人所述原因 事實,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前 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
書 記 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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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