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岡簡調字第219號
原 告 黃嫊慧
訴訟代理人 黃碧霞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時輝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1 個月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
本與異動索引表。
二、陳報被繼承人鄭振芳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各繼承
人之應繼分比例及全體繼承人之最近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
三、被告鄭呆之最近戶籍(記事欄勿省略)。若發現其已亡故,
則應提出鄭呆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各繼承人之應
繼分比例及全體繼承人之最近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岡山簡易庭法 官 朱盈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