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補字,105年度,472號
PTEV,105,屏補,472,2016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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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屏補字第472號
原   告 陳瑞芳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文顯陳林祥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㈠門牌號碼屏東縣○○鄉○村村○○0 段000 巷00號房屋之建
  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及該房屋坐落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
 ㈡查報上開房屋最近1 年度或最新之房屋稅單,以供本院核定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提出上開房屋現況照片。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2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劉子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溫訓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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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