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調字第561號
聲 請 人 程炳坤
相 對 人 程新進 年籍、住居所不詳
程意明 (已歿)
程汪碧玉 (已歿)
程維興
程維田
程福生
程維能 遷出國外(住居所不明)
程萬益
程有義
程輝彥
程曜崇
程振興
程宏文
程福全
程永順
程國昌
程國鋒
程國源
程東昇
程東隆
程東光
程銘得
程景茂
程鈺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程炳坤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調解,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一、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 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五、 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者;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款及第5 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就與被告共有系爭坐落新北市○○ 區○○○段○○○○段00地號原物分割,由原告取得聲請狀 附圖A 部分(面積1113平方公尺),其餘附圖B 部分(面積
2704平方公尺)分割為相對人所有。惟查,本件其中相對人 程新進,年籍戶籍不詳,另相對人程意明、程汪碧玉聲請前 業已死亡,相對人程維能戶籍遷出國外,住居所不明,送達 之通知需為國外公示送達等情,有本院職權調閱相對人戶籍 資料1 份在卷,故本件有相對人死亡及住居所不明,應為公 示送達之情形,而本案法律關係性質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 本件依上開當事人狀況及需公示送達通知等情,無無調解可 能,依上開規定,逕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5 款、第95條、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