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105年度,484號
SLEV,105,士簡,484,20161209,2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簡字第48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楊秋鳳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中華郵政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文祺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10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
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
本庭(臺北市○○○路0 段0 號)如數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黃啓銓

1/1頁


參考資料
中華郵政股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