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105年度,1091號
SLEV,105,士簡,1091,2016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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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簡字第1091號
原   告 楊寶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國欽間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105
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74 號)移送前來,原告於本院追加被告大南
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逾期未補繳,即裁定駁回原告追加之訴。 理 由
一、按刑事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以裁定將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同院民事庭,依同條第2 項規定,固應免納裁判費 。然所應免納裁判費之範圍,以移送前之附帶民事訴訟為限 ,一經移送同院民事庭,即應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如原 告於移送民事庭後,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擴張應受判決事項 之聲明,超過移送前所請求之範圍者,就超過移送前所請求 之範圍部分,仍有繳納裁判費之義務(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 第781 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於本院105 年度審交簡字第90號刑事案件, 對被告江國欽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聲明請求被告江國欽 賠償新臺幣(下同)136,000 元,經本院刑事庭於105 年9 月7 日以105 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74 號裁定移送本院簡易庭 ,嗣原告於105 年12月2 日具狀追加「大南汽車股份有限公 司」為被告,請求其與被告江國欽負連帶責任。依上開說明 ,原告於移送簡易庭後,追加被告大南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負 連帶責任部分,已超過移送前所請求之範圍,就超過移送前 所請求之範圍部分,仍有繳納裁判費之義務,而該部分之訴 訟標的金額為136,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 元,未 據原告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 日內如數向本 法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啓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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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南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