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小調字第1650號
聲 請 人 城堡花園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得智
相 對 人 吳碧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10日內,補正下列一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起訴狀及所附證物影本各1 份(依民事訴訟法第119 條及第
405 條第2 項)。
二、被告所有社區建物之第一類謄本及被告最新戶籍謄本。
三、宣提出社區規約有關管理費之約定部分之影本兩份。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