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小字第1381號
原 告 任福寧即黔仁禮儀企業社
被 告 季煦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欠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2 月7 日上午10時 55 分 在本庭第一法庭(臺北市○○區○○○路○段0 號)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二、被告應提出已支付新臺幣4 萬元之證據。
三、原告應提出契約、切結書、協議書之正本,併陳報被告究竟 已支付若干價金。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明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