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士林簡易庭(刑事),士簡字,105年度,790號
SLEM,105,士簡,790,2016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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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士簡字第79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駱良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
偵字第110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駱良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並補正:被告前曾有多次竊 盜前科紀錄,最末次於民國105 年間,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以105 年度中簡字第215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竟仍不知悔改, 再犯本罪。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及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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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