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士簡字第779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烏慶元(原名烏慶勇)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 年度
偵字第96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烏慶元竊盜,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均引用檢察官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外,並補充: 爰審酌被告前有多次竊盜前科之素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乙份在卷可稽,其無視他人財產權之尊重,於 本案再度行竊他人財物,所為非是,兼衡被害人已取回遭竊 物品,及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智識程 度,併考量其犯後坦認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及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 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明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