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士林簡易庭(刑事),士秩字,105年度,40號
SLEM,105,士秩,40,2016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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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05年度士秩字第40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
被移送人 林政文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5 年
11 月29日北市警同分刑字第0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政文非供自用,購買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處罰鍰新臺幣壹萬元。扣案之五月天演唱會票券肆張,均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一)時間:民國105年11月16日20時許。(二)地點:臺北市大同區民生西路與雙連街口。(三)行為:非供自用,購買五月天演唱會票券4 張而轉售圖利 。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證人趙正於警詢時之證述。
(二)證人趙正提供之LINE對話記錄。
(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及查獲五月天演唱會票券4 張可證。
三、扣案之五月天演唱會票券4 張,係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 維護法行為所用之物,爰併予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4條第2款、第22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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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