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05年度士秩字第37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
被移送人 翁裕祥
法定代理人 翁文檳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5 年11月3 日新北警淡刑字第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翁裕祥發射有殺傷力之物品而有危害他人身體之虞,處罰鍰新臺幣叁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翁裕祥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
㈠時間:民國105年10月24日晚間9 時許。 ㈡地點: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10樓。 ㈢行為:發射具有殺傷力之BB彈。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翁裕祥於警訊時之自白。
㈡證人李岷澤之證詞。
㈢蒐證照片2 張。
三、又被移送人翁裕祥於本件行為時,係14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 ,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 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減輕處罰 。爰審酌被移送人因故向學校射擊BB彈,幸未造成他人受傷 ,顯有不該,並考量渠違序之動機、目的等一切情狀,裁處 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 項、第63條第1 項第4 款,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啓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