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朴小字第97號原 告 陳祺暐訴訟代理人 林國澧被 告 黃巧萍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林中如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d 書記官 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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