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嘉小字第701號
原 告 經國新城J社區管理委員會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劍光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原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地址,並提出當事人欄位已補正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地址之更正書狀及繕本,逾期即駁回其訴。
事實及理由
一、按起訴,應提出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原因 事實、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之訴狀,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 第2、3款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其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 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 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 款亦有明文 。
二、經查,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劍光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李劍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院參諸原告聲請支付 命令狀上所列之法定代理人為紀德祥,惟李劍光等 3人曾另 案對經國新城 J社區管理委員會提起另案確認會議決議不生 效力等事件,由本院105年度訴字第574號審理,經本院調閱 上開卷宗,依卷宗證據資料,堪認經國新城J社區於民國105 年6月25日之105年第13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不合法,故 該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應屬無效。105年6月25日之10 5 年第13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既屬無效,則該次會議推 選出主任管理委員紀德祥,即非經國新城 J社區之法定代理 人甚明。是以,原告對被告李劍光提起之給付管理費訴訟, 應於 7日內補正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地址,並提出當事人欄 位已補正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地址之更正書狀及繕本,逾期即 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王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