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就學貸款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小字,105年度,581號
CYEV,105,嘉小,581,2016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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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嘉小字第581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張國強
      劉雅惠
被   告 廖椿紘
      廖浩盛
      柯靜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就學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24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陸仟陸佰捌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中如
附註:本件原告起訴事實如附件所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附表:
┌────┬─────────────┬────────┐
│ │ 利 息 │ │
│積欠本金├─────────┬───┤ 違 約 金 │
│(新臺幣)│起訖期間(民國) │年利率│ │
├────┼─────────┼───┼────────┤
│ │自104年11月 1日起 │1.76% │自民國104年12月2│
│ │至104年12月22日止 │ │日起至清償日止,│
│ ├─────────┼───┤其逾期在6個月以 │




│ │自104年12月23日起 │1.69% │內者,按左開利率│
│36,684元│至105年 3月29日止 │ │百分之10計算之違│
│ ├─────────┼───┤約金,逾期超過6 │
│ │自105年 3月30日起 │1.62% │個月部分,按左開│
│ │至105年 6月13日止 │ │利率百分之20計算│
│ ├─────────┼───┤之違約金。 │
│ │自105年 6月14日起 │2.62% │ │
│ │至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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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