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勞小字,105年度,11號
CYEV,105,嘉勞小,11,2016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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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嘉勞小字第11號
原   告 王慧雅
被   告 雍真檜木傢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國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2月8 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貳仟貳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俊男
附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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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雍真檜木傢俱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