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員林簡易庭(民事),員補字,105年度,479號
OLEV,105,員補,479,2016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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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員補字第479號
原   告 和固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立達
訴訟代理人 羅浩瑋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盛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經
核定為新臺幣85,000元,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原告
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詹秀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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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固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