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員小字第230號
上 訴 人 陳慧祥
被 上訴人 呂汯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9月
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5年11月1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 定,業於105年11月22日寄存送達於派出所,有送達證書在 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詹秀錦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瑶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