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投司小調字,105年度,133號
NTEV,105,投司小調,133,20161228,1

1/1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投司小調字第133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玉筆張明村(歿)、張明鑫張玉綿、張
靜宜、張雅雯、張聰志梅麗近西班牙間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
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調解之聲請,經本院於105年12月2日以投簡美民 安105投司小暫調字第231號函檢附聲請人提出之民事調解聲 請書繕本並通知相對人張玉筆張明鑫張玉綿張靜宜、 張雅雯、張聰志梅麗近西班牙就該函送達翌日起七日內陳 明有無調解意願,倘逾期未陳報,本院將視為相對人無調解 意願,惟本院依據聲請人所陳報相對人梅麗近西班牙住所地 址「南投縣○○市○○路000巷00號」,卻遭郵務機關以相 對人梅麗近西班牙「遷移不明」為由退回在案,且相對人張 明鑫、張玉綿張靜宜、張雅雯、張聰志逾期迄未回覆,亦 難以期待其等實際到庭調解,又本件為分割公同共有物之事 件,需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始得成立調解,則聲請人顯然無 法達成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分割分案之可能。綜上,可認為 本件調解顯無成立之望,應以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