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補字,105年度,507號
PDEV,105,斗補,507,20161212,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斗補字第507號
原   告 陳佩伶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嘉村等24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所述應補正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
  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書狀及
  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
  ,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19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
  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亦有規定
  。另所謂當事人適格,係指當事人就特定訴訟標的有實施訴
  訟之權能而言。此項權能之有無,應依當事人與特定訴訟標
  的之關係定之。必須當事人對於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有處
  分之權能,始足當之,故當事人適格之要件,應屬訴訟成立
  要件之一,合先敘明。按共有物之分割,於共有人全體有法
  律上之利害關係,須共有人全體始得之,故請求分割共有物
  之訴,應以全體共有人為原告及被告,其當事人始為適格。
二、應補正事項:
 ㈠請補繳本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850元。
 ㈡請調取坐落彰化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下分別
  稱系爭一、二土地)之土地之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證明文
  件。
 ㈢查明系爭一、二土地之全體共有人即被告陳嘉村等24人之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確認全部被告之正確送達地
  址為何。且確認原告起訴狀所載全體被告陳嘉村等24人是否
  均當事人適格、當事人能力並無欠缺,如有欠缺應即補正完
  足。
 ㈣若被告中有人已於起訴前死亡,則應確認該已死亡被告之法
  定繼承人分別為何人(不論是否死亡)並應提出繼承系統表
  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且如有尚未
  辦理繼承登記者,原告應為適當、明確之聲明,即依民法第
  759條規定,其等繼承人未為繼承登記以前,不得分割共有
  物。是原告於起訴狀「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欄,除記載分
  割系爭土地之聲明外,並應同時記載符合民法第759條規定
  之聲明。
 ㈤系爭一、二土地之聯外道路名稱?寬度?座落大約位置(請
  以圖說及照片方式查報)。繪製欲分割之共有土地現場簡圖
  ,簡圖內容應包括鄰近道路狀況、地上建築物位置、土地使
  用狀況、附近街廓及商業活動狀況,並將簡圖標示之內容拍
  攝照片。
 ㈥請就系爭一、二土地之各共有人應如何分割,詳予製作原告
  之分割方案,且依系爭一、二之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
  謄本(地號全部)、戶籍謄本等資料,調整共有人編號順序
  及確認正確持分比例後,提出正確之共有人持分表。並依上
  開共有人持分表,提出正確分割方案,以利製作假分割圖,
 ㈦具體說明前開方案何處符合公平適當原則?另前開方案是否
  按照兩造間應有部分之比例分割?若否,則應提出共有人應
  有部分、應有部分折算面積、面積增減對照表。原告主張之
  分割方案,有無徵得大部分共有人之同意?同意該方案之共
  有人應具體指明。前開方案是否將親等較近之親屬分在相毗
  鄰處?
 ㈧前開方案有無請鑑定公司鑑定各該共有人分得土地位置,是
  否與各持有之應有部分比例相同?及有無互為補償之必要?
  若有,請陳報3家鑑定機構。本件有無必要對抵押權人廖沈
  淑媛、黃博文、陳順發、陳鄭寶玉、陳柯美惠王清松、周
  榮嬉、蔡秀雲告知訴訟,如有,請檢附繕本予本院以便為訴
  訟告知。
 ㈨並依補正之分割方案,製作準備書狀,繕本自行送達全體適
  格被告。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如玲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