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斗補字第429號
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上列原告請求代位變價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應補正之事項:
一、與本件分割共有物有關之完整被告之姓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詹秀錦
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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