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斗司調字第188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聰郎、陳麗如、陳靜淋、陳鵲、陳錦雲、
陳吳純、陳彩真、許陳碧珠、陳青松、陳澄雄間代位分割遺產事
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請求將相對人陳聰郎、陳麗如、 陳靜淋、陳鵲、陳錦雲、陳吳純、陳彩真、許陳碧珠、陳青 松、陳澄雄所繼承彰化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准予 分割,分割方法按繼承比例為之等語。惟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1月21日依職權發函詢問相對人到庭調解意願,迄未回覆 ,尚難以期待相對人實際到庭調解,本件顯無成立之望,揆 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北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侯凱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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