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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湖簡易庭(民事),湖簡字,105年度,873號
NHEV,105,湖簡,873,201612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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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簡字第873號
原   告 沈其晃
被   告 台圓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益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經定期間命其 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甚明。此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其適用, 同法第436 條第2 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1月10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其差額。此項裁定 已於同年11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詢問簡答表存卷足憑,其訴自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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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圓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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