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簡字第439號原 告 陳珮芬被 告 一化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廣軒即陳忠文訴訟代理人 陳俊發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藍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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