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簡字,105年度,1575號
NHEV,105,湖簡,1575,2016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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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簡字第1575號
原   告 協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振昭
訴訟代理人 張宜斌律師
      張祐齊律師
      羅廣祐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旭翔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24,06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5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藍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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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協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旭翔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翔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