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簡字第1271號
原 告 馬文孝
上列原告與被告方雅青間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壹拾玖萬伍仟叁佰玖拾
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捌拾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玉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