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等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簡字,105年度,1271號
NHEV,105,湖簡,1271,2016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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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簡字第1271號
原   告 馬文孝
上列原告與被告方雅青間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壹拾玖萬伍仟叁佰玖拾
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捌拾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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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