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小調字第1176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陳公亮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 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 1 條第 1 項前段、 第 15 條第 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同法第 28 條第 1 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位於臺北市中山區,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 查詢結果可稽。而本件原告係本於侵權行為、保險代位之法 律關係提起本訴,被告肇事之侵權行為地亦位於臺北市中山 區,有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一公路警察大隊函送 之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等資料附卷可稽。依前揭規定, 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應先行調解 ),要屬違誤。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3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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