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壢簡字第873號
上 訴 人 秋豪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貴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明遠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5 年11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第一審之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整,應徵
上訴審裁判費9,7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幽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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