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05年度,1085號
CLEV,105,壢簡,1085,2016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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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壢簡字第1085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林俊成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陳宗聖 
      峰育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周泰佑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周泰佑(民國oo年oo月oo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oooooooooo號)為本院105 年度壢簡字第1085號損害賠償事件被告峰育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以其對相對人陳宗聖、峰育國際企業有 限公司(下稱峰育公司)提起本院105 年度壢簡字第1085號 損害賠償事件,惟因峰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即董事白承艷於 起訴後死亡,而現無法定代理人,為免訴訟延遲致其受損, 爰依民事訴訟法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聲請狀誤載為臨時管 理人)等語。
二、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 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 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訴請相對人、陳宗聖峰育公司損 害賠償事件,現由本院以105 年度壢簡字第1085號審理中, ,惟相對人峰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即董事白承艷,已於民國 105 年8 月8 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 (見本院卷第38頁)。次查,相對人峰育公司原僅有董事白 承艷1 名,股東為周泰佑,此有該公司104 年8 月5 日峰育 公司變更登記表可參(見本院卷第37頁正反面),於該董事 死亡後,迄今並無新董事產生。是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峰育公 司現無法定代理人等情,堪認屬實。
三、本院審酌相對人峰育公司股東周泰佑,為70年3 月18日出生 ,並為白承艷之配偶,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憑 (見本院卷第43頁),周泰佑長期擔任公司最大股東,對該 公司事務應較為知悉,且周泰佑曾於105 年8 月23日代表峰 育公司與聲請人調解,此有報到單及調解單可參(見本院卷 第32頁反面、第33頁),對系爭損害賠償事件已有一定程度 瞭解,應適擔任峰育公司特別代理人。綜上各情,爰選任原 公司負責人之夫周泰佑於本件訴訟事件為相對人即被告峰育 公司之特別代理人,以代表收受訴訟文書等訴訟行為。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宏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盧品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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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峰育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