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保險小字,105年度,272號
CLEV,105,壢保險小,272,2016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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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壢保險小字第272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李濬智
被   告 田文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六年二月十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 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 求損害賠償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 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幽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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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