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04年度,857號
CLEV,104,壢簡,857,201612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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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壢簡字第85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麗錡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曉青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國立楊梅高級中學
法定代理人 林桂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立楊梅高級中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10月1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5 年 11月28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交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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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麗錡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錡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