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聲字,105年度,109號
SJEV,105,重聲,109,201612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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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聲字第109號
抗 告 人 陳再興
相 對 人 王錦松
      王秀朗
      王文男
      王勇傑
      王秀英
      王秋平
      王永傑
      李育欣
抗告人與相對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
105年11月7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
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姚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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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