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05年度,812號
SJEV,105,重簡,812,2016122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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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簡字第812號
上 訴 人 陳俊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仁德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記載上訴理由,並繳納上訴費新台幣壹萬叁仟零伍拾元,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 審法院為之: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 或變更之聲明。四、上訴理由,若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 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項第3款、第4款及第442條第2項著有規定,此一規定 於簡易程序亦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一第3項規定參 照)。
二、查上訴人於民國105年12月23日提出之上訴狀僅記載上訴聲 明,並未記載上訴理由,且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敏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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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